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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愛還願助學金實施要點及春陽助學金實施要點

一、旨揭要點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施行並依學務處公告時程開放學生申請,原第一校區「傳愛還願助學金實施要點」及楠梓校區「春陽助學金實施辦法」同步廢止。

二、請符合資格學生,檢附規定文件依本處公告時程提出申請;欲申請傳愛還願助學金者,請自行列印「學生志工服務卡」由服務單位認證,並於申請助學金時一併檢附。(附件二)

三、為整合募款資源及新訂適用全校區學生之新法,故,108學年度第一學期原第一校區「傳愛還願助學金」及楠梓校區「春陽助學金」暫停發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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